根据省局《关于加强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〉和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〉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浙食药监械[2006]118号)文件的有关规定,为加强对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的管理,现对以下在日常监管过程中,按照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上登记的注册地址和仓库地址已无法找到的企业名单(详见附件),予以公布。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,企业到相关市局办理相关手续,公布期结束后,若企业未到市局办理相关手续,我局将注销其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,并抄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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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